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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 請問若以旅行社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報支一天差旅費,而該收據為各大航空公司促銷之機加酒套裝行程5,000元,且無法區分機票與住宿金額,應如何報支?
  • A:「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交通費及住宿費各有報支數額標準之規定,必須分開列支俾以審核,故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如無法區分機票與住宿金額,依上開規定尚不可核銷。爰本案應請該旅行業者於收據上明列機票與住宿金額,俾據以辦理核銷。
  • 【Q】: 請問機關首長赴金門、馬祖開會,為節省公帑,委由旅行社代購機票、住宿,該如何核銷?
  • A:關於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核銷一節,經查審計部於89年7月4日以台審部壹字第893344號函同意, 旅行業者接受政府機關團體委託辦理各項活動所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為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 十五條規定所稱之原始憑 證,故所詢之機關首長出差委由旅行社代購機票、住宿,如係以機關 名義透過採購程序委託辦理,依上開規定代收轉付收據可辦理核銷。
  • 【Q】: 請問考績晉級之差旅費差額可否追溯補發?
  • A: 依本處七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台(七八)處忠字第○四六九六號函釋規定:「查公務人員奉派 出差,依據國內(外)出差旅費規則之規定報支交通、住宿、膳雜、臨時等費,係屬公費並非 個人應得之待遇,不能因考績升等事後追補差額。」故考績升等不可追溯補發差旅費差額。
    (資料來源:主計月刊 NO.582/2004.6)
  • 【Q】: 請問參加國際性協會年會之三天訓練課程得否報支其報名費?
  • A: 各機關執行因公出國案件,事先均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之規定,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而經核准之出國計畫內容,即為報支各項 費用之依據。本案所詢之報名費如屬赴國外出差性質,自可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五點規定,於行政費內報支;如屬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性質,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含 事業機關)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之規定,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主計月刊 NO.582/2004.10)
  • 【Q】: 各項計畫經費支用是否應依採購程序辦理始能報支?
  • A: 依內部計畫執行機構審核處理準則規定採購前應依規定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續。
  • 【Q】: 各項採購案是否應配合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如無共同供應契約,方可自行採購?
  • A: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如包含計畫執行機構,則應依法執行。
  • 【Q】: 請問赴國外出差,若對方供應膳食一餐或二餐,其膳食費如何計算?
  • A:「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九點規定:出差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其他來源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者,其生活費依下列規定報支:一、供膳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之十之零用費。二、供膳不供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六十之住宿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三、供宿不供膳,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之膳食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報支。本案國外出差旅費,對方供應膳食一餐或二餐,其膳食費如何計算一節,上開規定並未予明訂。另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故比照上開規定,如對方供應膳食一餐者,仍可報支膳費全額;對方供應膳食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
  • 【Q】:若薪資發放以金融機構劃撥轉存方式作業,其印領清冊可否不須領款人或金融機構蓋章?
  • A: 貴院支付人員薪資,其由金融機構代領存入各人員存款戶者,請依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十點規定,應由金 融機構簽收之文件報支,以符規定。